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205043号“小京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038号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05043号“小京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听力保护器;奶瓶用奶嘴;避孕套;紧身腹围”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所独创,本身具有极大的显著性,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同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122489号“小京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异议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424149号“京鱼KINGFI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以及实际使用情况等方面明显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百度截图、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处于异议申请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了申请商标在“听力保护器;奶瓶用奶嘴;避孕套;紧身腹围”四项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按摩器械;眼科器械;牙科设备和仪器;理疗设备”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奶瓶”等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小京鱼”与引证商标一“小京鱼”相比较,文字构成完全相同,已构成呼叫上的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牙科设备和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牙科设备和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