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九芙蓉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5478880号“九芙蓉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6767号

       

      申请人:上海三松品牌策划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朗瑞嘉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78880号“九芙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575219号“九芙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注册审查其在果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其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后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其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且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故引证商标在果冻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果冻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娟
    孙建新
    刘浩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