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145996号“诺仕骑nuoshiq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791号
申请人:南宫市隆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北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45996号“诺仕骑nuoshiq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申请商标所引证的第26086172号“诺仕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于2019年11月12日被我局以(2019)商标异字第74689号不予注册决定书决定其不予核准注册。引证商标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不予注册决定不予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张苏明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