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849180号“乐柚公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515号
申请人:浙江天烁房屋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49180号“乐柚公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875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不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独特设计性及深刻内在含义,其字体经过设计后简约而新颖,并非不规范汉字,用于指定使用服务上,不易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0年3月13日第1687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乐柚公寓”中的汉字或缺少笔划、笔划错误,为不规范汉字,作为商标易对消费者尤其是中小学生的认知产生误导,从而对我国教育文化产生负面影响,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