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豹拍BAOPA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310743号“豹拍BAOPA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790号

       

      申请人:大连富尔邦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千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10743号“豹拍BAOP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957629号“冲天豹CHONGTIANBAO.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1257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根据审查一致的原则,也应将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整体视觉效果、设计创意以及构图要素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在隔离对比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即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即使共存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也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段晓梅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