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5998478号“橄榄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6766号
申请人:厦门墅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朗瑞嘉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98478号“橄榄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75587号“橄榄树咖啡 OLIVE TREE COFFEE”商标、第6129968号“橄榄树 GL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大量使用和广泛推广,在行业内和消费中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三、引证商标一、二已在类似服务上共存。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橄榄墅”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认读文字“橄榄树”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馆;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引证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孙建新
刘浩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