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式韵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176425号“五式韵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033号

       

      申请人:南京五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76425号“五式韵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具有积极向上的含义,用作商标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公众号截图梅花拳简介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五式韵动”与“五四运动”谐音,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