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1356号“THERAMES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6759号
申请人:ADVANCED SUTURE,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1356号“THERAMES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04297号“TEMPRAME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即是本案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21907号“THERA-MI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获得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出具的经公证、认证的《同意函》原件。综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当予以核准。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出具的经公证认证的《同意函》原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国际变更申请经审查予以核准,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名义和地址与本案申请人名义和地址均一致。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出具同意书(并经公证认证),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在中国与引证商标二并存。
经复审认为, 鉴于经国际变更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名义和地址与本案申请人名义和地址均一致,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鉴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出具书面声明,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在中国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尚可区分,各自指定使用商品专业性较强,我局对该商标共存同意书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李娟
孙建新
刘浩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