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18895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030号
申请人:中源祥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誉鑫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889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完成,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450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137364号“中国移动China Mobi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1375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0778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呼叫、构成要素、含义和整体外观上存在较为明显的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中的图形部分相比较,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室外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