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549793号“青春飞扬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954号
申请人:深圳厚积福鑫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49793号“青春飞扬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06356号“剑琦 Q”商标、第8190451号“QUAMA及图”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存在区别,同时使用在各自指定商品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