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046184号“大咖知识学堂DAKAZHI SHI
XUET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663号
申请人:陕西乐活学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标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46184号“大咖知识学堂DAKAZHI SHI XUE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1327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45712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98162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1283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8599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98806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15862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64825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747193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78092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显著性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八至十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共存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