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824694号“中汽鼎盛 中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949号
申请人:深圳鼎盛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24694号“中汽鼎盛 中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818359号“中汉鼎盛国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775743号“中 CAIE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工业用油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中汽鼎盛”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中汉鼎盛”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申请商标的“中”字及图形的组合部分与引证商标二的“中”字及图形的组合部分在构成要素及视觉效果上均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