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468862号“乐稻乐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908号
申请人:上海六甲农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68862号“乐稻乐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434605号“乐乐道”商标、第33077788号“乐味乐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发音、整体含义及字迹形态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实际使用,已在相关领域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系列引证商标并未进行积极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商标详情、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蜂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二不同的显著性。申请人其他复审理由非本案审理范围,在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