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9943675 - 商评字[2020]第0000115542号 - 申请人:陕西美力源乳业集团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943675号“美力源mileyu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542号

       

      申请人:陕西美力源乳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金信融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943675号“美力源miley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689615号“美丽源meiliyuan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和美誉度,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资料;申请人提供的合同、荣誉证书、捐赠慈善活动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9年9月6日。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汉字“美力源”与引证商标“美丽源”仅一字之差,在呼叫、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蛋白质牛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蛋白牛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前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已足以与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刘双双
    谢乐军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