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8743号“GREEN GOBBL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6753号
申请人:ECOCLEAN SOLUTIONS,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8743号“GREEN GOBBL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美国、加拿大、欧盟等国家均对“GREEN GOBBLER”商标进行了注册保护。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24520号“GREEN GOBBL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三、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为“GREEN GOBBLER”商标的实际所有者,对应引证商标所有人的抢注行为,申请人将采取提交无效宣告申请进行制止。综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当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打印页、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申请人产品销售页面、引证商标撤三受理通知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GREEN GOBBLER”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文字“GREEN GOBBLER”相同,在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指定使用在低环境影响排水道疏通剂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注册具有地域属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孙建新
生茂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