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HAPPY BABY EDUCAT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4781792号“HAPPY BABY EDUCATI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6752号

       

      申请人:厦门育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81792号“HAPPY BABY EDUCA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72493号“天使梦想秀 快乐宝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注册人地域差异大,不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与申请人建立紧密唯一的联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HAPPY BABY”(译为快乐宝贝)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快乐宝贝”含义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指定使用在辅导(培训)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紧密唯一的联系,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所谓商标所有人的地域差异并非是判定商标近似与否的唯一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孙建新
    刘浩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