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飞龙盖安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990015号“飞龙盖安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484号

       

      申请人:安徽省飞龙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90015号“飞龙盖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82201号“长留及图”商标、第21144858号、第10392505号图形商标、第12616679号“FENGDA及图”商标从呼叫上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邢妍
    郑星笛
    王继红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