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604080号“同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538号
申请人:河北同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君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04080号“同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我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306204号“同翔及图”商标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郭昱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