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洹上庄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094734号“洹上庄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060号

       

      申请人:安阳路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互易网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94734号“洹上庄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极高的显著性,并蕴含特殊含义。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68433号“洹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字数、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标识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洹上庄园”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洹上”,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两商标指定使用在“米酒”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