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韵味佳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381557号“韵味佳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488号

       

      申请人:成华区兰兴晨熙商贸部
      委托代理人:广州京远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81557号“韵味佳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04530号“韵味”商标、第9371215号、第16947793号“韵味佳AROMA JASTY”商标、第37587124号“韵味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四已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文字“韵味佳”与引证商标一文字“韵味”、引证商标二、三文字“韵味佳”在文字构成及消费者的视觉印象上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共存于“咖啡;糖;巧克力;人参糖”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郑星笛
    王继红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