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383124号“宜博电竞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707号
申请人:深圳市艾索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晶桔(北京)知识产权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83124号“宜博电竞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424864号商标、第1897529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两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有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酒店图片、协议书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宜博电竞”完整的包含引证商标一、二“宜博”,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分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