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5414495号“御美秀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6748号
申请人:无锡市瀚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14495号“御美秀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801304号“自由曲线 FREE CURVE及图”商标、第20820281号图形商标、第14626496号图形商标、第20723982号“颗颗 SO及图”商标、第7895218号“纤滋塑及图”商标、第19986983A号“兔女郎 BUNNY GIRL及图”商标、第22116940号“百贴坊及图”商标、第32206925号“马古特酒及图”商标、第14985127号“梦佳娜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将申请商标相同的多个商标注册在同企业经营相关的多个类别上,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与申请人建立紧密唯一的联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四至九显著识别图形、引证商标二、三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人用药、消毒剂、消毒湿巾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紧密唯一的联系,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在先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孙建新
刘浩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