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977128号“喜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054号
申请人:山东淘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77128号“喜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563643号“喜牛KI GYU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567893号“喜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135423号“牛喜 无烟炭火烧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621994号“熹牛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130625号“喜牛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8733703号“喜牛牛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8768342号“大喜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2704424号“小喜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3177684号“喜牛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4585478号“喜牛牛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5214531号“喜牛屋 和牛寿喜烧 Wagyu Bee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在构成、整体外观、具体含义、发音及呼叫上存在巨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标识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此外,引证商标一、二、十、十一在先权利未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十处于在先申请注册程序中,引证商标十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喜牛”与引证商标三中的主要识别部分“牛喜”、引证商标四中的文字“熹牛记”、引证商标五“喜牛家”、引证商标六中的文字“喜牛牛”、引证商标七“大喜牛”、引证商标八“小喜牛”、引证商标九“喜牛亭”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养老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养老院”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养老院”等服务、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另,引证商标一、二、十、十一最终权利状态不会影响本案审理结果,故我局不再等待其权属结果,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十、十一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亦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