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775498号“普陀名香P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008号
申请人:黄斌然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75498号“普陀名香P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对申请人意义重大。申请商标中“普陀”具有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且已经与其他要素“名香”组合形成了整体上的显著特征,不再具有地名含义。此外,据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普陀”为浙江省舟山市市辖区,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强于该地名的其他含义。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标志。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