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纪恒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219195号“纪恒暄”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6742号

       

      申请人:成华区革邝索商贸部
      委托代理人:保定知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19195号“纪恒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42835号“纪恒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室内百叶帘商品上的注册,驳回决定引证第33032786号“纪恒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驳回该商品,申请人无异议。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宣告,现处于一审诉讼程序中,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室内百叶帘商品上的注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我委我局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纪恒暄”与引证商标一文字“纪恒暄”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具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孙建新
    刘浩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