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丐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4908381号“金丐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704号

       

      申请人:昆明邦宇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08381号“金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其注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人有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本案应审理标准一致。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设计合同及发票、参展资料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金丐”易被识别为“钙”,其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指定的人用药等复审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排除了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可能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