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5162750号“越秀电缆 YX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906号
申请人:广东珠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62750号“越秀电缆 Y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131673号“越秀金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振宇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