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8584291 - 商评字[2020]第0000115918号 - 申请人: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58429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918号

       

      申请人: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842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465224号图形商标、第22271746号图形商标、第9039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图形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在“节能服务”行业领域内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证据):申请人官网截图;荣誉证据:合作协议、发票;活动照片;作品登记证书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不同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