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254786号“泽枫园 ZEFENGYU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6740号
申请人:王伟
委托代理人:重庆宏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54786号“泽枫园 ZEFENG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87031号“泽枫 Z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大量使用取得了足以与他人区别开来的显著性。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泽枫园”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文字“泽枫”,呼叫、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替他人推销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孙建新
刘浩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