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5261289号“南湾湖小甲鱼NANWANHUXIAOJIA
Y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536号
申请人:河南梓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国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61289号“南湾湖小甲鱼NANWANHUXIAOJIAY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030071号“南湾湖”商标和第34532234号“南湾湖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呼叫、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9年7月27日。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汉字“南湾湖小甲鱼”与引证商标一、二汉字“南湾湖”和“南湾湖畔”均包含汉字“南湾湖”,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活动房屋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前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刘双双
谢乐军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