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4351435号“优选字符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914号
申请人:威域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51435号“优选字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决定:该商标图形部分与上海欢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6350324号“图形”商标近似。(见第1486/1498期《商标公告》)该商标图形部分与广州百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5986923号“百奕信息科技”商标近似。(见第1480/1492期《商标公告》)。该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特定含义,为申请人独创,具有强烈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50324号商标、第1598692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商标官网截图;有关申请商标讲座照片;"优选字符"翻译软件中英文宣传册等。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汉字"优选字符",其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全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内容、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申辩意见:引证商标二已经被成功撤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特定含义,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申请人经过查询,类似申请商标情况在第9类商品上已经有大量商标通过审查。申请商标经过大量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成要素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并补充证据如下(打印件):申请人微信公众号截图;优选字符商标使用及销售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图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申请商标中含有的汉字"优选字符",其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在第9类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的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