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前海润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602511号“前海润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925号

       

      申请人:深圳前海润庭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02511号“前海润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9071号“前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与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情形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棉花、苎麻纤维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未加工棉花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前海润庭”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前海”,两者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申请商标所有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之间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亦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