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1805831号“MEXCE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6729号
申请人:中山市川上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805831号“MEXC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日之前,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94393号“麦优 MEX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三申请,引证商标现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显著性明显,完全能够起到商标识别作用。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图片、申请人认证证书、销售发票、参展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维持,其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MEXCEL”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文字“MEXCE”均由多个英文字母构成,在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其间仅有个别字母不同,且均无消费者能够普遍认知的含义,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指定使用在灯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孙建新
刘浩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