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90444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6728号
申请人:保锐建筑科技(珠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044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43504号“赛美格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建筑信息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孙建新
刘浩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