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959315号“SHW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923号
申请人:福建盛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劲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59315号“SHW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73099号“SHW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恳请待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马桶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刷子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相同,两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