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途居农庄 TU JU NONG ZHU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631552号“途居农庄 TU JU NONG

    ZHU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927号

       

      申请人:途居露营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芜湖皖江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31552号“途居农庄 TU JU NONG ZH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31955号“途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申请,若引证商标被撤销,则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寄养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寄养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