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816920号“蚂蚁麻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486号
申请人:浙江蓝蚂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乎知识产权代理(金华)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16920号“蚂蚁麻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蚂蚁麻麻”作为商标使用有其特定意思,与公众人物没有任何联系,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第14377224号商标档案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蚂蚁麻麻”指定使用在“金融管理;网上银行”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郑星笛
王继红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