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222744号“兜兜家 DOUDOUJI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554号
申请人:君玖(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22744号“兜兜家 DOUDOUJ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166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2893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足以与他人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与引证商标的所有人所处地域存在差异,相关公众能够进行区分。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中,恳请暂缓审理。申请商标具有实际使用意图,而引证商标并未积极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档案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兜兜家”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蔸兜家”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兜兜 DOUDOU”且整体未形成可与之相区分的明确含义,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腰带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皮带(服饰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一经获准注册权利及于全国范围,所处地域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足以与他人相区分的显著性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申请人其他理由并非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