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全国质量奖 CHINA QUALITY AWAR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21990879号“全国质量奖 CHINA QUALITY

    AWAR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911号

       

      申请人:中国质量协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进京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1990879号“全国质量奖 CHINA QUALITY AWAR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中国质量协会”是经国家民政部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申请商标源于申请人字号,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亦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之情形。2、具有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简介、申请商标媒体相关报道及使用证据、类似情形商标注册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文字“全国质量奖”,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且申请商标包含“CHINA”,用作商标使用易导致对国名的滥用,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之情形。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振宇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