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356843号“浮力庄园BUOYANCE MANO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630号
申请人:湖南茗韵堂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凯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56843号“浮力庄园BUOYANCE MANO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218383A号“浮力旅行”商标、第3818065号“时尚生活品味Life sty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第43类服务上已取得第17829397号“浮力庄园BuoyanceManor”商标所有权。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使用宣传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浮力庄园”、字母组合“BUOYANCE MANOR”及图形组成,与引证商标二“时尚生活品味Life style及图”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寄养”一项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宠物旅馆服务”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认读部分均为“浮力”,已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并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宠物旅馆服务”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寄养”一项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张爽
王燕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