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501801号“RAW BREA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998号
申请人:上海广合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晓光知识产权(山东)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01801号“RAW BREA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构思的商标,该标识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有自己的独特含义,并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RAW BREAD”(可译为“生面包”、“未加工的面包”)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餐厅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