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460307号“老马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353号
申请人:延安以梦为马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60307号“老马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643382号“老马及图”商标、第7318248号“老马”商标、第7428302号“东方神骏 SUPER ORIENT COURSER及图”商标、第8632521号“大红马DHOM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存在差别,未构成近似,故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老马”与引证商标一、二中的文字“老马”文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籍出版、导游服务等服务与两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书籍出版、观光旅游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综艺表演服务与两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综艺表演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