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073137号“许记心声园
XUJIXINSHENGYUAN及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6719号
申请人:许伟平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73137号“许记心声园 XUJIXINSHENGYUAN及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56539号“面功场及图”商标、第32375589号“盛源康润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二、两个引证商标已在类似群组共存。三、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和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四、申请商标已获得版权登记。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局官网相关查询结果、引证商标信息、申请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申请商标使用情况、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引证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享有的著作权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孙建新
刘浩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