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8177528 - 商评字[2020]第0000119942号 -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17752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942号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775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独创,申请人旨在将该系列品牌联合主打品牌“海澜之家”进行联合使用,作为“海澜之家”的全新牛仔裤系列宣传使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763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含义、呼叫方式等方面存在极为明显的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三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明、审计报告、销售发票、店铺照片、宣传照片、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申请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本案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的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围巾”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