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兴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559155号“吴兴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587号

       

      申请人:浙江博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德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59155号“吴兴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并非取自我国行政区划名称。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使用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吴兴府”,其中“吴兴”系浙江省湖州市辖区,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申请商标整体并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吴兴”地名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张爽
    王燕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