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3059528号“凯德 CAPITALAND CUB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43072号
申请人:凯德置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至正翔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59528号“凯德 CAPITALAND CUB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亚洲知名大型的房地产集团,在亚洲享有盛誉。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39631号“凯德希望基金CAPITALAND HOPE FOUNDA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044288号“凯德置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84539号“凯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801321号“C CUB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2329086号“煤立方物流CUBECO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34218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5086692号“CUBEFITNE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国际注册第1133016号“CUBE2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5847843号“6°CUB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0801354号“C-CUB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的防御性注册。申请人长期将“凯德”商标使用在各种活动中,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权利人为申请人的关联公司,其已签署商标共存协议。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二、三所有人签署的商标共存协议书(原件)、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等(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所有人出具了商标共存协议书,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且双方商标有所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不构成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十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便可轻易区分,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托娅
何旭卓
张静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