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167086号“皇族Huang Zu及图(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010号
申请人:陕西津天沃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67086号“皇族Huang Zu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0422号“皇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39423号“皇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244108号“皇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444836号“皇族優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356368号“HUANGZ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构成、整体外观、具体含义、发音及呼叫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广泛宣传和使用,已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呼叫部分“皇族Huang Zu”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皇族”、引证商标四“皇族優品”、引证商标五中的呼叫部分“HUANGZU”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油脂;牛奶;蛋;加工过的坚果;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食用油脂”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牛奶”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蛋”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加工过的瓜子”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