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一好优多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008999号“一好优多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020号

       

      申请人:前郭县好优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08999号“一好优多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较高的独创性和显著性,完全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499537号“好优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作协议、宣传图片、店面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申请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一好优多一”与引证商标“好优多”相比较,文字构成基本全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指定使用在“信息传送”等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