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DI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068348号“DI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567号

       

      申请人:药物资讯协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68348号“D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5421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类国际注册第9722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类国际注册第9731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5类国际注册第9700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7743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30623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37470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至五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申请人正在积极争取与引证商标六、七所有人协商商标共存或转让事宜,恳请暂缓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档案、相关释义、撤销申请书等的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五尚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2.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六、七分别经我局审理作出商评字[2019]第0000301736号、商评字[2019]第0000282960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3.至我局审理时,申请人并未提交其与引证商标六、七所有人的共存同意书或转让申请。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DIA”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显著识别英文“Dia”字母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六、七“DIIA”字母构成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组织咨询、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虽然引证商标六、七的权利状态不稳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