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24412141号“康泊”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925号
申请人:长沙市康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发思特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桂美
申请人于2019年5月20日对第24412141号“康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是“康泊”商标的真实权利人,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2、被申请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经营的“美呀美旗舰店”、“美丽街旗舰店”为申请人“康泊服务旗舰店”的直接竞争对手,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康泊”商标理应知晓,被申请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一贯具有抢注他人商标的恶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天猫旗舰店截图、用以证明被申请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具有恶意的证据。
被申请人于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31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翻译等服务。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但是,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与争议商标指定的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使用“康泊”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二、《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在与争议商标指定的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对“康泊”商标进行了使用,也不能证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故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振宇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5月13日